关注军事的网友发现,近年来,中国一批又一批新战舰入列或是服役,一些媒体惊呼,这种造军舰的方式如同“下饺子”。虽然中国网络法律法规制定和颁布实施赶不上这样的速度,但也可用“下饺子”形容。
毕竟,制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非同儿戏,也不是拍脑门就能出来的。
今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颁布实施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并有法规征求意见。梳理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不难发现,其中透露不少玄机。
玄机1:依法治网脚步趋紧、执法趋严
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网络强国战略如何推进成为当代中国面临的时代课题。网络法律法规与网络核心技术、网络人才等,一起构成中国从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迈进的坚强基石。
自1994年接入国际互联网的22年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中国互联网飞速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技术新业务不断涌现。为适应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需要,应对产生的问题,我国制定了大量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针对网络空间开展了大量立法工作,但从立法层级、质量、体系上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随着新应用、自媒体涌现和繁荣,关于网络媒体管理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发展形势和需求,亟须加快立法步伐。
可以说,2014年是中国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深刻且关键一年。当年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2015年,网络立法进程进入快车道。近两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通过或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呈井喷之势,多达8件。且与网络媒体发展密切相关的法规就有5件,例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一方面,这是在补网络空间治理的“法规课”,另一方面也是在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推动网站依法办网、公众依法用网,同时依法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在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坚持政策引导和依法管理并举”“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同时,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强调,“网上网下要同心聚力、齐抓共管,形成共同防范社会风险、共同构筑同心圆的良好局面”。
目前,我国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全形成,还存在短板,例如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网络诈骗治理、新型网络犯罪整治等。可以预期,随着有法可依的实现,有法将实现必依,执法也将从宽松软迈向严紧实。
对此,从网信办对不良网站的约谈,关闭违法违规网站和即时通信账号等已可见一斑。
各级网信办关闭微信公号数量(2016年1—9月)
玄机2:国家网信办在顶层设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互联网管理、网络安全曾是“九龙治水”,存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等弊端,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以前虽有协调机制,但在重大问题、复杂问题、难点问题上,已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
我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体制曾几经调整,但以前都没有上升到国家最高层面。随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在国家安全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断提升,客观上也要求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作为国家重大战略。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2014年8月26日,国务院授权当时重新组建的国家网信办公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从此,国家网信办频繁见诸媒体,成为“热词”。2014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或发布(包含公示征求意见)的法规有9项,国家网信办颁布或参与颁布的法规多达8项。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名称 |
颁布、通过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
部门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1997年12月 |
公安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2000年12月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2000年9月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2000年9月 |
国务院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2001年12月 |
国务院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
2001年12月 |
国务院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2002年9月 |
国务院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
2004年6月 |
国家广电总局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2005年9月 |
国新办、工信部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2006年5月 |
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2007年12月 |
国家广电总局、工信部 |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2009年6月 |
国新办、商务部、工商总局 |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
2011年12月 |
工信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2011年2月 |
文化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
2012年12月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
2013年6月 |
工信部 |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
2014年8月 |
国家网信办 |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
2015年2月 |
公安部、网信办、工信部等6部门 |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
2015年2月 |
国家网信办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 |
2015年5月 |
国家网信办 |
网络安全法(草案) |
2015年6月 |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
2016年1月 |
国家网信办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2016年6月 |
国家网信办 |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 |
2016年6月 |
国家网信办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
2016年09月 |
国家网信办 |
随着体制机制有效理顺、基础进一步夯实,新组建的国家网信办已开始有效发挥作用,尤其是在涉及网络空间治理基础的法治化进程方面,这将有助于我国依法推进网络空间治理,“让网络空间清朗起来”。今年7月,全国网信办主任座谈会提出“重双基、强双责”,其含义是重基本规范、重基础管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网站主体责任。千万别小瞧这6个字,可是大有学问,意味着国家网信办网络生态治理中可能进一步强化自身顶层设计作用。
玄机3:网络空间社会治理模式悄然生变
互联网是人类新的精神家园,已成为国家全力捍卫的“第五疆域”。网络强则国强,一个清朗、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的网络空间,是公众所需。
近年来,我国依靠广大网民、发动社会力量,连续开展一系列专项行动,有效遏制网上违法违规行为,取得显著成效。但当前,网络生态治理任务依然复杂艰巨,人民群众对打击网络有害信息和不法行为的呼声非常强烈,清朗网络空间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主动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深入整治网络顽疾,驱散网络“雾霾”,修复网络生态,关系重大。
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倡导转变职能,退出不该管也管不好的领域,却屡屡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社会治理体系不够健全,百姓参与程度较低。网络空间治理得好坏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能否对政府治理形成有效补充和依托,能否描绘共建共治“同心圆”。
在政府监督指导下,我国发挥公众主人翁意识,积极培育社会力量,让网民及相关机构和组织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参与网络生态治理,训练了网民在不依靠“家长指导”下维护公共利益的能力。这不是为推脱政府责任,也不是削减政府职能,而是营造网上网下齐抓共管,形成共同防范社会风险、共同构筑同心圆的良好局面。
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信事业要发展,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网络空间治理中,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网络治理为了人民,网络治理依靠人民,网络治理成果由人民共享。
经过悉心培育,网络空间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正如大家看到的,国家网信办责令新浪、腾讯等网站依法依规关闭任志强、孙海英等大V账号,就百度贴吧存在违法违规信息及商业化运作管理混乱、部分搜索结果有失客观公正、百度新闻炒作渲染暴力恐怖等有害信息约谈百度,就淫秽色情约谈新浪微博等,就网络直播涉黄约谈斗鱼、YY等直播网站负责人,正是公众积极参与的结果。
仔细研究一下近两年发布的涉及网络媒体的法规条款,不难发现,鼓励公众举报成为必谈话题。例如《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玄机4:接轨国际网络空间治理
放眼全球,依法治网是国外通行做法。从国外治理网络空间措施看,大多数国家正积极完善法律法规,健全行政手段,提倡行业自律,开展社会监督,确保本国网络空间安全。
目前,国外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
一是针对网络安全和网络犯罪,加强立法。例如,2004年,美国颁布《情报改革与反恐法案》;2006年,法国通过《信息社会法案》。此外,欧盟、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均加强网络立法。
二是针对执法机构网络监控行为立法。例如,美国颁布《爱国者法》《国土安全法》,授权执法机构可大范围地截取嫌疑人的网络通信内容,还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客户详细信息;2013年,俄罗斯通信与大众传媒部起草法令,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安装监控设备,以方便俄罗斯联邦安全局能通过他们的服务器掌握所有用户信息。
三是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美、英、日、德、俄等国出台专门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例如,1999年,美国颁布《网络电子安全法案》;2003 年,日本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2010年,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综合方法》。
四是立法明确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新加坡根据广播法颁布《互联网行为准则》,明确规定“禁止那些与公众利益、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国家团结相违背的内容”;作为世界首部规范网络空间的法律,德国《多媒体法》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该采取必要技术措施,限制特定出版物的传播,违反者将受到处罚。
以前,中国政府采用行政手段管得多,而现在,政府学会用法治措施进行管理,可以说是个巨大进步。这既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是浩浩荡荡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使中国与世界有了在同一个平台和语境下对话,甚至博弈、争取国际话语权的力量。